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边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边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处理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污染事件所带来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昌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边坝县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边坝县域内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县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县的突发环境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昌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意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边坝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以整合现有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培训演练。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边坝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2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发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副县长王文和杨振林担任。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全县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3)向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自治区、市救援支援。
2.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县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办公室设在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边坝县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县环境应急办主任由政府副县长王文担任,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工作职责:
(1)承担全县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风险源单位和乡(镇)政府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
(4)监督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部署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5)建立健全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活动,评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
(6)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
发改委: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做好监督审核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商务局: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做好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
卫健委: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负责放射诊疗监管。
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参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地形和周边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洗消。
财政局:负责提供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防止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或配合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对淤泥等污染物进行清理转移处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
县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现场异常波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现场供应。
应急管理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组织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或提出处置方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协调城县供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县政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分布资料。
县民政局:负责管理、分配生活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人员安置工作,报送安置信息;开展受灾人员灾后救助,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禁止或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地灾事故原因调查;参与地下水的监测和评价,开展应急测绘工作。
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并协助提供农业部门相关监测数据;参与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会同或配合环保部门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必要时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电力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做好边坝县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总指挥人选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工作职责:
(1)执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
(2)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
(3)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
(4)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3现场应急各小组及工作职责
(1)污染处置组。由环境保护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林业局、武警昌都支队等参加。
工作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环境保护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委、气象局等参加。
工作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由卫生计生委牵头,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民政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民航等参加。
工作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县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等参加。
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等参加。
工作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县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4 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具体由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设、联络和管理。
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并参与后期调查评估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环境保护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获取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Ⅰ、Ⅱ级预警信息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长签发;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在昌都市政府同意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边坝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报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边坝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政府提供全面、准确地应急处置相关技术资料。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获取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当地环境保护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局。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立即报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起源、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地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们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县外办及相关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l级、Ⅱ级、Ⅲ级、IV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IV级应急响应,由边坝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分级程序
4.2.1 I级、Ⅱ级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 Ⅲ级响应
(1)启动并实施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上级环保部门;
(2)启动本级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3 IV级响应(可参照Ⅲ级相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边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边坝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县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终止
4.4.1响应终止条件
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物质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4.4.2 响应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条件,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4.3响应终止后处置措施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撒离。
(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本部门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办视情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应急保障
5.1 预案准备
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昌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2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5.3 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车辆、设备、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县环境保护局要确保0895-4582519环保热线24小时有人值守。
5.4 队伍建设与保障
5.4.1环境应急管理队伍
进一步加强县环境监测和监察队伍的建设,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培训、演练,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5.4.2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环境应急社会救援队伍;不断完善队伍的学习、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规范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5.4.3环境应急专家队伍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县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5.4.4环境应急队伍保障
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各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消防部门在县政府统一组织下,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参与配合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环保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应急调查队伍。
5.5 物资准备及保障
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监管。
5.6 资金准备及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环境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7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公路、航空等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5.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5.8.1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5.8.2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5.8.3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县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响应急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应急准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和演练等。
(4)应急预案:经过审核的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仪器和设备,以及和外部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
(5)应急培训: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教学与培训。
(6)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应急响应:为控制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8)应急监测: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边坝县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