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征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021年11月18日 04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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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征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完善我区税制体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开征成品油消费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部门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自 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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