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县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经营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县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和督办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负责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市场秩序和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治理。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规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拟订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县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经营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风险防控和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负责相关机构资质的审查和审批。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按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各乡(镇)涉及特种设备方面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上级交办、本辖区发生的涉及特种设备方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跨区域案件。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制度,细化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负责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十)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品牌提升行动,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备案及监督管理。承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各乡(镇)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主城区范围内涉及医疗器械方面的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上级交办、本辖区发生的医疗器械等方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跨区域案件。指导各乡(镇)医疗器械方面案件查办工作。
(十一)监督实施地方药材标准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相关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管理和化妆品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的许可和化妆品的监管、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检查和处罚。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承担国家及自治区药监部门组织的质量抽检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组织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排查风险隐患。负责开展药品、化妆品日常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药品GSP认证的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发布质量公告,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六)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经营零售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含零售企业)。拟订并组织实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连锁单体药店的经营许可和互联网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规范管理。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藏药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参与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经营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经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化妆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负责主城区范围内涉及药品、疫苗、化妆品等方面的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上级交办和本辖区发生的药品、疫苗、化妆品等方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跨区域案件。实施药品、疫苗、化妆品等方面案件查办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交流与合作、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探索开展碳计量工作,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承担地方标准化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和对县(区)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和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引导监督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开展各类标准对标、采标和对标准技术要求开展试验验证相关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行为进行监督,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全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二十二)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关政策,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依授权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规划、具体措施。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依授权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实施品牌提升行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与知识产权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查办工作。指导各乡(镇)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上级交办、本辖区发生的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跨区域案件。负责查处烟草领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二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指导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