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坝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税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财税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县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财政出资的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县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三)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实施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上报政府财务报告。负责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执行,拟订年度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全县信息化建设战略,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规范管理全县财政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政策;负责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六)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所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拟订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七)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督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指导各乡(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按规定权限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国有企业管理相关制度。依法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补助政策,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社会保险资金(基金)收支、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审核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全县相关的财政社会保险资金,就业及医疗卫生专项资金支出,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负责管理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注册备案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工作,监测财政运行等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政策建议,依法依规处理财政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履行金融管理职责,协同相关部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财政金融政策。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工作。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县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全县金融形势监测分析。组织研究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全县重点金融工作、金融问题调查研究。承担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协调做好优化融资环境、推动企业上市、普惠金融等工作。负责辖区内“7+4”类机构的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负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处置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十五)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六)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指导所监管企业机构党建工作,推动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十七)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产业发展总体部署及县级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统筹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十八)分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化公司治理。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权限承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
(十九)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二十)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推动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和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负责所监管企业产权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三重一大”事项等。负责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二十三)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