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坝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拟订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等领域有关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三)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领域的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评价、信息发布。
(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地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编制完善自然资源清单,制定管理办法。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全县考核具体措施。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
(七)负责自然资源、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荒漠化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严格建设用地预审。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依法承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实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贯彻落实冬虫夏草采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管理冬虫夏草采集与交易活动,落实冬虫夏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推进荒漠化综合治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对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提出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组织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八)实施国家、自治区、市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组织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具体措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全面保障重点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承担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林业和草原领域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林业和草原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落实地方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县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备选项目。开展国土绿化,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等具体措施,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耕地保护措施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措施的衔接。
(十一)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活动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协调服务优势、战略矿产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地面沉降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防护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及授权范围内砂石土等非金属矿勘查、储量评审备案、评估、出让、登记及矿业权管理。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土等非金属出让基准价,指导绿色矿山建设,配合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助力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十四)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加强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行业管理。配合做好高新数字产业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按规定权限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和资质资格。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负责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贯彻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统筹林业产业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地方规范。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生态振兴相关工作。
(十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九)指导、协调推进林长制实施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负责林长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承办县级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十)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各级投资和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上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提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一)负责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领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领域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负责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领域的执法工作。
(二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