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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昌都鼓励实施下列文明行为

发布时间: 2024-02-27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昌都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为广泛宣传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昌都发布”开设专栏,与您一起学习。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实施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自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


(三)积极参与植树造林、修桥铺路、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四)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五)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六)参与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


(七)文明、理性煨桑,不乱挂经幡;


(八)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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