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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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坝县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取消

发布时间: 2023-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   40

边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都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监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解决困扰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和“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推责证明”等问题,现将《昌都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昌都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边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5      

边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5日印发

                                               共印20







边坝县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相关依据

需要部门

开具部门

规范办事用途

1

气象灾害证明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边坝县分公司

人民政府、村

1.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与气部门通过内部核查方式办理。

2.不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出具证明。

2

经济状况证明

农牧民群众低息贷款及升卡(铜卡、银卡、金卡、钻石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见》民发〔2020〕20号:《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7项;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险、房地产管理,自然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管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银行

人民政府、村(社)

取消后由银行自行核实,农牧民自行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不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出具证明。

3

身份证丢失证明

补办身份证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0项:证件遗失证明办事途径:居民遗失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派出所

人民政府、村(社)

公民申请补办身份证的,就近到公安派出所挂失,并到户箱地或常住地持居住登记证件或居住证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取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的前置证明事项。

4

户口簿丢失证明

补办户口簿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0项:证件遗失证明,办接途径:居民遗失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派出所

人民政府、村(社)

公民申请补办户口簿的,直接向公安部门出申请,取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的前置证明事项。

5

是否符合休学、缓学要求的证明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休学、缓学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官委员会令第19号1992年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出缓学申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2019〕12号:一、取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取消《特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中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教育部门、学校

人民政府、村(社)

1.取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的证明环节。

2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将县级以上医院病历作为申材料进行审批。

6

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高校学生申请资助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由家庭所在地乡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本项清单第一批17.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学校

教育部门、乡人民政府、村(社)

实行申请人书面承诺。

7

补领结婚证证明

事先未及时办理结婚证,后申请补领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民政部门

人民政府、村(社)

由申请人自行说明,提出申请

8

办理残疾证证明

办理残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投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关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民政部门

人民政府、村(社)

由申请人自述,按程序申请,民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9

特困人员条件证明(特困人员申请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公示等证明)

农村特困供养审核审批

《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藏政发〔2017〕42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家庭救助申请表》及《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人不予授权的可拒绝受理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房)居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昌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七章:申请及受理明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第九章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从以上程序所得农村特困对象的认定要由个人申请,乡镇受理、民主评议及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民政部门

人民政府、村(社)

1.各级部门按照规定,依照分工主动参与特困人员申请各项工作,不以证明代替自己的工作职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的协助下,组织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

10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证明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人社部门

用人单位

11

失业证明

就业失业登记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12号);二、申领办法,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见附件3),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或暂住证和二寸免冠照3张,按下列不同情况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共他失业人员。

人社部门

人民政府、村(社)

实行个人承诺制,需要核实的,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

1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无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19.市场主体场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村(社)

1.申请人可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等证明。
2.也可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代替相关证明。
3.村居委不再出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证明。

13

购(建)房证明或房产证明

自主择业安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政策。
四、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共上述亲属(不含随军、高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不动产权登记中心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权中心)核查。

14

健康证明(体检报告)

健康证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中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成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卫生计生部门,1.预防性体检费。

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疾控中心

1.转变健康证办理方式,由卫健委受权委托辖区内有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体检后直接办理健康证,卫健委不再直接办理。
2.增加办理网点,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名单,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事。
3.指定免费健康检查医疗机构的,要同时公布相关医疗机构名单。

15

低收入家庭证明

城乡居民申请医疗救助

《昌都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低收入家庭:即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公布的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的150%以下。

医保部门

人民政府、村(社)

1.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不以证明代替相关工作。
2.医保部门与民政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6

职工生育胎次证明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医保部门

参保单位或职工未就业配偶所在村(社)

实行个人承诺,以承诺代替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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